上诉人新蔡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梁*、原审第三人史**、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原审第三人王**、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限期将侵占的位于棠村街后袁*“梁园农贸社区”最北边第一排东边第二户房屋返还给上诉人并恢复房屋原状;3、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暂计2万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涉案房屋即梁园商贸市场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上诉人,理由如下:(一)虽然涉案工程建设时上诉人恒泰公司尚未成立,但是在建设的同时,也在积极办理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2015年5月18日,新蔡县××镇人民政府作出棠政文【2015】23号文件,向新蔡县人民政府提请审...(本文书还有4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