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某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药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医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某药业公司立即返还某某医药公司押金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药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从2017年8月开始,某某医药公司向某某药业公司承租坐落于龙岩市新罗*××路××号××幢××层××层××房屋(面积共1300平方米)作为某某医药公司办公用房,同时考虑仓库外有较宽的空地,方便货物的进出库,也与公司办公地点相邻,即一起承租了坐落于龙岩市新罗*××路××号××幢××层(面积761.88平方米)**幢**号**层(面积2409.81平方米)**幢**号**层(面积1989.96平方米)作为某某医药公司的仓库用房,租赁合同从2017年8月16日起每年一签某某医药公司承租某某药业公司房屋,至始诚信履行合同,从未拖欠租金,并全面维护租赁物2020年,因龙岩大道南段二期(兴业路-红肖路)开工建设进行拆迁,某某医药公司承租的办公楼在拆迁范围2020年12月,某某医药公司办公楼进行搬迁,办公楼的租赁即与某某药业公司解除某某医药公司因一时没有寻找到合适的仓库,于是在2021年8月5日双方再次就仓库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21年8月16日至...(本文书还有6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