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因与被上诉人高*、杨*、高*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审未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等手续,程序违法。本案一审阶段上诉人并未收到原审法院开庭通知,原审法院未经送达即作出审理,剥夺了上诉人的答辩权,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并改判。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后改判。上诉人没有向三被上诉人借款,也没有为被上诉人出具过借据,三被上诉人原审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
被上诉人高*、杨*、高*1辩称,服从一审判决,程序合法,借款是累计形成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高*、杨*、高*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本文书还有3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