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远与被告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周*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远诉请判令:1.被告周*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57810元;2.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被告周*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750201.6元。
案件事实。
1.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11月18日6时48分许,周*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象山县环港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贤庠镇蒲门村日月重工门口开口路段处,与由南往北横过机动车道由腾远驾驶的象山临时01771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腾远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上述事故中,周*、腾远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基本相当,腾远、周*均对...(本文书还有4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