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班**、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23)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班**及其与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上诉请求:1.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23)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班**、商**给付金**垫付的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8,000元,并给付2014年11月7日至2023年7月12日的利息损失29,044.78元以及从2023年7月13日至还清垫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本金68,000元计算的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班**、商**承担。事实及理由:金**系商**老婶、班**的老奶,班英家从事收购白瓜籽生意,每年9月份至第二年春节左右时...(本文书还有3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