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23)黑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苍禾粮库上诉请求:1、撤销(2023)黑0321民初****号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的由上诉人返还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293,501.37元、承担诉讼费用的结论,依法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2、刘*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并非案涉款项的收受方和款项合同相对方,并无给付被上诉人购买经营权的款项的义务。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3日以税后价格200万元的价格受让投资方的权利,与上诉人形成了合作建仓关系,并签订补充协议,被上诉人给付的款项是为购买原投资方倪**的经营权,上诉人并非案涉款项的...(本文书还有4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