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与被告广东省宇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1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货款111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12月17日向被告出售304统料、304网及201料等废旧金属,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货物买卖合同。交易方式是先将上述废料金属运到地磅公司过磅称重,再根据双方预先谈好的每吨废料金属的交易单价,然后计算出货款。被告收到货物的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宇某金属复核单》,该复核单记载了上述交易货物的名称、总重、单价及货款金额等内容。根据该复核单,被告应向原告的支付的货款共计123392元。...(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