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答辩称:1.再审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工程任务书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一致,能确定案涉工程款1,982,600元。2.关于dn800项目金额系双方在微信中通过议价所确认。3.案涉工程款的开票问题不能成为再审申请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4.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