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李**、蒙自市某某公司、蒙自某某农资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事实及理由:1.原审认定李**向申请人订货没有事实依据,李**是向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订货,李**所购买的化肥是李*维分给他的,与申请人无关。2.李**未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化肥,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3.申请人并非案涉化肥的销售者,李*维应当被认为经销商才正确。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承担销售者责任不当。4.原审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