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63年7月**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解**、吕**、陆**、邹**因与被申请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修改协议》中损失补偿是被申请人刘**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2011年1月1日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东方红分公司(某甲公司)将农场大围墙内果园**号亩火龙果树,34亩石榴及部分房屋以每年20万元承包给被申请人刘**,承包期为12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不想2013年底一场大雪将200亩火龙果树全部冻死。201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刘**与四申请人解**、吕**、陆**、邹**共同协商合作种植,约定刘**前期投入作价450000元,由四申请...(本文书还有1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