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委托销售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而是由被申请人高**提出数据,申请人某某农业予以确认后进行结算。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了变更。现高**以申请人某某农业确认的对账单主张权利符合双方实践中的履行方式。再审申请人内部管理不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在双方发生争...(本文书还有3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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