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行唐县张某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行唐县张某超市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行唐县张某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行唐县张某超市没有侵犯某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唐县张某超市在经营期间遵纪守法,水杯由行唐县张某超市从行唐县城批发单位购买,但是因为该水杯为前年购买,时间过去比较长,行唐县张某超市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后去找进货单位,但是该单位已经人去楼空,行唐县张某超市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也无法让此批发单位出具证明,但是行唐县张某超市并非杯子某某厂家,不可能随意进货,不能因为行唐县张某超市无法提供杯子的来源就推定没有合法来源判决承担过重的责任无论是行唐县张某超市还是所在销售地区的销售对象,均不知道富光水杯为注册商标,更不知道卖一个水杯会侵犯商标权,行唐县张某超市没有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故意依据...(本文书还有4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