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诉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郭**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高新征补〔2022〕48号)违法并予以撤销,追究负责人法律责任。邮寄地址为河北省人民政府的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2023年1月11日,河北省司法厅收到省政府机要室转交(机要号xa32676498413)的该申请。2023年2月7日,省政府作出冀政复驳〔2022〕2-2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邮寄送达郭**。认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征地批复作出前的程序之一,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