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1、一审法院委托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的程序正当合法,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中的鉴定结论,依法应予采纳。上诉人收到隆化县法院送达的公估报告书后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案涉车辆损失严重,无修复价值,公估报告考虑目前国内二手车市场对相同价值车辆的调研情况,确定车辆已失去修复价值,故案涉车辆应按推定全损处理。鉴定人认为案涉车辆损失金额为159408.40元符合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同时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三条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案涉车辆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为1894...(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