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国投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并非法律法规,依法不能成为判断本案抵押合同效力的依据从证据2的内容来看,这只是一个启动划转实施的通知,且设置了三年到五年的划转过渡期从山房总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来看,山房总公司是在2021年9月份才改制,其真正划转并入到山东省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时间应当是2021年9月份,并非2016年8月8日本案山房青岛公司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的时间是2015年12月21日,早于划转时间,不适用山东省省管企业的相关规定山房青岛公司补充证据意见:2016年8月8日,山房总公司已经划归山东省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9月是山房总公司的改制时间,不是划转时间。山房总公司以及山房青岛公司出具《同意函》的时间均是在2017年的10月22日,发生在划转时间2016年8月8日之后。
青海银行某海湖支行质证认为,对双方提供的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他方面意见同意青海国投某公司意见。
本院认为,青海国投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内容与新纪元某...(本文书还有4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