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因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家庄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3年4月26日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栾城征预〔2023〕第30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栾城区楼底镇某某村部分土地。拟于2023年5月11日开始土地现状调查。并告知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苏**认为该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5月10日向石家庄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次日石家庄市政府作出石政行复〔2023〕31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该公告是征收土地过程中的一种程序性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苏**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认为,苏**复议请求事项是撤销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栾城征预〔2023〕第30号征收土地预公告。该公告只是对拟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事项的告知和对建设、种植行为的普遍性禁止行为...(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