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姜**、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13年2月2日,被告姜**驾驶湘e******小型客车在邵阳市大祥区九井湾地段将原告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撕裂、左侧第七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次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姜**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的车主为被告周*,与被告姜**系夫妻关系,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在保险期内。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姜**、周*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