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13年4月19日,原告驾驶湘e******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胡**驾驶的湘e******小型客车在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地段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t12压缩性骨折、s5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5月3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的车主为被告...(本文书还有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