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3)黑10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要给付被上诉人83000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上诉人在俄罗*做生意出事,是李**为上诉人筹借了1万美金,折合人民币83000元,该笔款不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家没有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以上诉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审人民法院仅仅依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通话录音确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上诉人在俄罗*出事是向李**借款,回国后上诉人已经将款项偿还给了李**。不管李...(本文书还有3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