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4知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称:一、涉案合同不存在第七条第一款,故一审裁定错误。2020年10月3日,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第七条内容为:“七、其他”。一审裁定认定涉案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为“施工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诉讼至原告所在地法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既然涉案合同不存在上述条款,一审法院根据约定管辖的条文来确定本案管辖必然错误,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本文书还有1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