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廊坊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罗**一审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设计为现有设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主张的网站2020年4月21日才通过工信部的审核备案,一审判决依据的涉案网站信息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冀某霸证民字第372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网站为***.com,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查询,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廊坊市某某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在其所谓的现有设计图片添加日期2018年3月20日,该网站尚未通过工信部的审核备案,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的该网站上的现有设计图片信息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2、被上诉人主张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与被上诉人同处河北省廊坊市,存在密切利害关系,且上诉人按照公证书的步骤查询,并未搜寻到其所谓的现有设计图片,该证据被篡改的可能性较大被上诉人主张的网站的主办方为廊坊市某某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为:廊坊市广阳区**镇**村,被上诉人的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乡**村,两者都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其主办的网站名称之所以为“胜芳在线”也是因为主要面对霸州市胜芳镇的家具企业,提供家具图册和家具...(本文书还有5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