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与被告浙江鼎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追加福建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祥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被告鼎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泰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杨*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22年5月开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栗**于2022年5月初,开始到被告浙江鼎象建设有限公司所属的汝州市的广亿汝州女儿城建设工地工作。2022年7月12日,原告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带班的领导孙*平将受伤的栗**送往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3天。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本文书还有2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