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5120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份原告为实际所有的冀b07××**(车**:×××1242)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限额85万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2023年2月13日原告雇佣的司机张某某驾驶上述投保车辆在昌黎县高速引线卞新庄路口同刘*某驾驶的冀ch××**号车辆相撞,导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我方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双方...(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