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刘*、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郭**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黄*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郭**各项损失261911.04元,其中被告某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8000元,超出限额部分损失三被告承担30%即63911.04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1日12时30分许,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昌*县蛇刘*由西向东行驶至荒佃庄乡张青坨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被告刘*驾驶的冀c8****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认定,原告负事故...(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