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172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王*为冀bu××**号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92707.2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
2023年3月12日15时30分许,蔡**驾驶车牌号为冀c5××**号的重型自卸货车,沿路由北向南左转弯驶入***村南路段时,与沿***村南路段...(本文书还有2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