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20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4日17时50分许,王*驾驶车牌号为冀cl****的小型轿车,沿碣阳大街东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海猪肉商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斜过道路的原告周**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周**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被送...(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