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租赁费及物业费430536.2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567888.05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及保险费用等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丹尼斯城市广场合作意向书,原告将位于睢县丹隆城市广场**层的商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水上乐园**号年3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但下余租金及管理费共计9978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直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欠租金及物业费共计450158元2020年6月至8月份,被告仍在经营水上乐园,双方协商,临时经营期间,从营业额中扣点折抵之前的租金共计19621.8元原告多次催要下余的欠款,被告迟迟推诿不给,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徐*辩称,第一,双方签...(本文书还有3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