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尚欠贷款本金47304.83元(其中逾期本金38498.40元)、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6882.05元,合计54186.88元。具体金额以实际还款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25.61元;3、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的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中山**号楼**号房屋拥有抵押权,对该房屋拍卖、变卖等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购买遵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中山**号楼**号房屋,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