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赵*购买华屋公司的车库存在漏水漏雨问题,其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致使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华屋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赵*主张解除权超过除斥期间的抗辩,二审法院认定赵*的合同解除权超过除斥期间已消灭属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