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王**,被申请人张*、丁**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张*和丁**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丁**与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所签《不动产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以丁**收到某某移交的案涉房产权属文件视为丁**接收到案涉房产。2010年3月31日,某某向丁**移交案涉房产权属文件后,丁**在《资料交接书》上签字,该行为应视为某某已向丁**移交了案涉房产。2010年7月丁**去世,2010年9月15日,张*与东宁县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签订《协议书》,同意某某对案涉房产修建改造,该行为能够证明张*也已实际占有案涉房产。案涉房产经张*处分后,原状发生变化,设定120余万元的债务,已不符合退房返款的条件。张*时隔11年后对长城资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不动产转让协议》,已超过解除权除斥期间,解除权已消灭。
张*、丁**共同答辩称,案涉房屋并没有交付,张*另案曾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排除妨碍交付房屋,但法院已经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并且认定了某某没有交付房屋,另案中某某提起反诉,在反诉状中明确陈述某某从未向某某交付房屋,故某某不可能向张*、丁**交付房屋。案涉房屋一直由某某占有、出租使用,某某在2017年承认出租该房屋。并不是张*收到房屋后进行了改造,张*未收到房屋也未使用房屋十年之久,未对房屋行使权利,材料交接只是一些材料**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等都未交付,不能认为是房屋交付。...(本文书还有7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