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8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再审申请人白*因与被申请人李*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精神抚慰金30,000元无证据支持。被申请人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重大疾病,且婚后一直未治愈;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也充分证明被申请人自认对再审申请人有**,自认对孩子的出生知情且释怀,再审申请人从未隐瞒有关事实,不存在故意侵害的...(本文书还有2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