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王**与郭**、巨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郭**向王**交付购房款12万元,向巨业公司交付购房款28万元、居间费1万元,王**仅收到购房款12万元。案涉争议焦点为郭**向巨业公司交付购房首付款28万元的行为能否视为向王**交付购房款。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均同意由巨业公司代为收取,巨业公司在收齐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办件,并未约定巨业公司的代收房款的行为产生王**收取款项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本市辖区其他法院作出的类案生效判决结论,确认郭**向巨业公司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向王**交付购房款,且王**未实际收到巨业公司代收的房款。虽郭**履行了交付首付款的义务,但仍有义务积极履行办理贷款,郭**未积极履行,以巨业公司出现问题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本文书还有1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