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付**因与被申请人李*、哈尔滨市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确认本案代位权诉讼成立,债务人益民公司在债权人付**立案起诉后实施的转让债权行为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益民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李*家属签收一审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李*本人签收上述材料的时间是2021年6月3日但本案债权转让、李*汇款均发生在付**起诉后,因此益民公司与李*之间的履行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益民公司通过伪造债权转让日期、串通欠款人等方式,损害...(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