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1与被上诉人王*、一审第三人孙*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化中院)(2021)黑1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询问方式审理本案。上诉人孙*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上诉人王*、一审第三人孙*2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1上诉请求:1.撤销绥化中院(2021)黑12民初****号民事判决,支持孙*1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涉黑m5××**丰田皮卡轿货汽车为孙*1所有,购车时的发票显示为孙*1,且自2012年起,案涉车辆的保险均为孙*1交纳。请求对案涉车辆解除查封。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
孙*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停止对车牌号为黑m5××**丰田皮卡轿货汽车的执行,解除该车辆的查封...(本文书还有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