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大庆职业学院与被申请人大庆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原审第三人朱**、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2021)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大庆中院(2021)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大庆职业学院、金城公司给付刘**工程款3,988,034.9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大庆职业学院、金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当。本案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不应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因现有鉴定意见未对全部工程增量进行鉴定,仅对部分工程增量作出鉴定。刘**作为鉴定申请人并提供了鉴定的材料,鉴定机构不应直接将对图纸施工量部分予以扣除,无论法院是否采信,鉴定机构均...(本文书还有2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