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侯*、马**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7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马**申请再审称,其举示的询问笔录属新证据,可证明李**系挂靠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开发工程,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案涉房屋没有处分权。且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出具复函明确表示未出具过《承诺书》,《承诺书》真伪不明。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不能依据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侯*、马**基于债权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权利,不属无权占有。依据刊载于2014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朱*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可以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审法院判令侯*、马**返还该房屋错误。本案遗漏诉讼主体,应追加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李**的妻子及儿子为本案当事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本文书还有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