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逃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了胡**作案后潜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事实,以及公安民警于2020年11月17日在昭通市昭阳***小区××期大门处抓获胡**的事实经过。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原昭通市××乡××村××五社黑梨沟,中心现场位于李*明菜地南侧、陈*1秧田北侧沟北埂,此秧田东侧为一小沟,沟埂及草地上可见新鲜浸染状血迹,周围可见大量踩踏痕迹。经胡**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与现场勘查一致。
3.尸体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证实,经法医学尸体勘验,被害人赵*5顶部见挫裂创,头前顶部有挫伤,深达颅腔,同时伴有脑挫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左顶部有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部、左侧背部、右肩胛部见皮下淤血。经过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