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吴**、原审第三人泗县万枫********(以下简称万枫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孙*的诉讼请求(不服上诉金额为156,635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均由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深入审查、考量本案所涉公司的特殊情况、具体规模等即认定孙*及实际股东程枫没有完成出资义务,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具体如下:孙*仅系实际股东程枫的代持股人,一审时孙*已向法庭提交了程枫与吴**签署的书面《协议书》,所载内容能够说明万枫公司的合作方系吴*祥与程枫。程枫系因其是教师身份不妥,便借用孙*的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等,实际上孙*从未参与过公司筹备设立、经营管理等,也不了...(本文书还有3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