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马*、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被告马*、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损失合计107226.16元(其中车辆维修费75226.16元,清障车费与拖车费合计5000元,事故车辆停车费5000元,车辆营运损失18000元,手机损坏等财产损失4000元,合计107226.16元);二、由各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辽g3××**号车辆所有权人,2023年7月16日11时51分许,被告刘**驾驶被告马*所有的蒙g6××**/吉c××**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在国道304线498km+250m处由东向西上路右转弯时,与原告儿子...(本文书还有3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