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8年4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苗**,男,1976年6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华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华某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苗**、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某租赁站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2.依法改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利息损失;3.依法改判某某对一审第一、二、三判项承担直接给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苗**挂靠某某承建东镇国际...(本文书还有2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