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申请人逯**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判决将王**家庭承包的2933.35平方米土地征地补偿款中的“地上物执行综合补偿价”每平方米260元的50%给付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与逯**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受让方给付流转方一年流转费,后付流转费于每年的5月4日支付。到期不付下一年等于受让方自行终止合同,一切地上物归出租方所有。”逯**未支付2020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4日的土地流转费。按照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逯**已经于2002年5月4日终止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王**与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立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已经终止。一审法院未对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进行主动审查,判决王**给付逯**50%地上物补偿费错误。王*某在二审庭审中明确了该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错误。(二)以往的土...(本文书还有5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