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因诉被申请人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鹤岗人社局)、原审第三人鹤岗市某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某选煤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主要理由: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根据〔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