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8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泰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女,197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泰来县。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李**、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案涉债务系李**与高*离婚前所欠债务,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割案涉房屋未经物权变动,不具有对抗效力。后二人对案涉房屋进行二次贷款,可以证明案涉房屋仍为二人所有。2016年11月14日高*为胡**重新出具借据,原审法院认定李**不知情不合逻辑,违背常理。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房产归李**,100余万元债务归高*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