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汶上县*****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汶上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0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汶上白石镇经营了一家金刚石工具店做刀头生意,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陆陆续续购买了刀头,被告欠我货款共计19060元,并在2015年5月10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经过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不给付我。原告为维护权益,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诉状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梁**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