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及一审第三人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富锦市人民法院(2023)黑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请求裁定撤销(2023)黑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严重错误。一审判决确认基本事实为“在1998年二轮土地发包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分得耕地4大亩,后因分得的耕地中有水坑,又向二人补偿7.5亩土地,各自又分得3.75亩。后,上诉人在未取得被上诉人同意下,于1999年与他人置换土地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西岗村出具的情况说明,村里土地台账复印件予以佐证。对此,上诉人不能认可。上诉人认为,本案真实基本案情为:在1998年二轮土地发包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最终各自分得四4大亩承包田(四等地)共计8大亩耕地。至此,从1998年发包至今,西岗村从未再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补偿过分亩土地。上述事实有西岗村二轮土地发包情况证明及二轮土地发包时原支部书记、村长、会计及本案争议时现任支部书记、村长、会计的亲笔签名为证。并有西岗村出具的二轮土地发包当时记载的土地台账复印件予以佐证,能充分证实二轮土地发包时,双方当事人各分得4大亩耕地。双方当事人分得承包地后,98、99年两个耕种年度所分8亩承包地由上诉人实际承包管理。2000年开始,被上诉人将自己分得的4大亩耕地转包给他人耕种,上诉人将分得的4大亩耕地与本案第三人的父亲进行土地置换,并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书。但,上诉人在此特别强调说明的是,置换土地仅为上诉人分得的4大亩承包地,至于第三人现耕种多出的10.74亩土地,应为第三人父亲与上诉人置换土地后自己开拓的,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更非西岗村补给双方当事人的承包地。上述事实有西岗村村委会书面证明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儿子王*光...(本文书还有7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