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单**因与被申请人富裕县富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3)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申请人富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申请再审称:单**与富运公司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买受人不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因此,富运公司应当支付逾期办...(本文书还有2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