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
徐*诉称,2020年3月10日,被告出具《培训合同》,承诺被告负责培训尹泽运动训练,保证2020年尹泽考入哈尔滨师范大学运动讲练专业,培训费用7万元,如尹泽体育成绩未达到高校录取线,全额退款。被告出具该《培训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7万元培训费用。2020年,因尹泽体育成绩未达到高校录取线未被录取,原告一直向被告要求退还7万元,但是被告无故推脱,后被告因触犯法律现在双鸭山监狱服刑,原告无法联系被告。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本文书还有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