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抚远市田田圈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远市人民法院(2022)黑083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抚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83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采信黑求衣技[2021]鉴字7063号《技术鉴定意见书》是错误的。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黑求农技[2021]鉴字7063号《技术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依据不足的重大瑕疵,详述如下:1、鉴定意见书在第(五)项“对被鉴定水稻是否受到药害”的分析说明中记载:“根据现场勒测,各取样点水稻药害受害症状相对一致,植物受害部位相同,与对照田水稻植株的整体表现相比较,可以排除病虫害危害,符合农药喷施造成的药害症状。因此,被鉴定水稻为受到药害危害。”上述论述存在以下明显逻辑错误:一是通过与对照田比较就能断定“可以排除病虫害”,科学依据是什么;二是通过观察植物受害症状一致就能认定“符合药害症状”,但案涉三种农药的药害症状是什么。鉴定意见书并未陈述清楚。由此可见,鉴定机构做出的“被鉴定水稻为受到药害危害”的认定缺乏事实和科学依据。2、鉴定意见书在第(六)项对“申请人种植的水稻出现药害、死苗、生长异常同使用该农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分析说明中,其做出存在因果关系结论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就是因为使用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及《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此以外,再没有援引任何科学理论依据。而上述法律及行...(本文书还有6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