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87年6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64年4月**日,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再审申请人谈**因与被申请人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谈**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仅认为刘**仅向申请人出具2015年11月1日185万元的《借条》一份错误。申请人在一审已经提交2013年8月...(本文书还有1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