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海运公司、吕*、某发公司均未提交意见。
本院再审审查认为,案涉当事人签订了一系列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所谓买卖合同,目的是为了实现某发公司在形式上已经履行了之前欠付某海运公司的债务,并实现将某海运公司对某发公司的债务转化为对某达公司的债务,并通过某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由某发公司承担最终责任,某达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目的。此...(本文书还有346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